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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公司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22-06-16    点击:


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公司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领域的重大事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公司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5.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财务年度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7.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引进方案;

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9.下属直属控股公司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

10.员工工资、考核、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1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12.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13.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14.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1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商业房产以及对外合作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事项需报学校会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3.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4.车辆、大宗办公设施等大宗物资采购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直属挂靠公司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2.出席校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人选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与管理;

4.对公司各部门、经营实体、下属直属控股公司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5.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下属直属控股公司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超过公司领导分管授权审批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范围,遵照《江西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事项需报学校会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研究决定预算内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及预算外资金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单项工作的项目;

3.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4.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5.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6.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7.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应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在党委会决策前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非党员公司领导、公司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经营实体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不含1/2)为通过。

第十四条 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明确责任追究办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会议讨论中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

第十七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如遇重要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井冈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反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共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资产经营党字〔202317号)同时废止。